中央哪些部门合并(11)
发布时间: 2022-03-08
科技重大专项方面,《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145号)明确规定: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一是涉及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目标、概算、进度、组织实施方式的重大调整等事项,由牵头组织单位提出建议,经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二是涉及重大专项阶段实施计划目标、分年度概算和年度预算总额的重大调整等事项,由牵头组织单位按程序报三部门。三是涉及重大专项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其他一般性调整的事项,由牵头组织单位核准,报三部门备案。四是需要调整或撤销的一般性项目(课题),由专业机构提出书面意见,报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核准,并报三部门备案。
《进一步深化管理改革 激发创新活力 确保完成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既定目标的十项措施》(国科发重〔2018〕315号)进一步明确:一是赋予重大专项科研人员更大的技术路线决策权。重大专项课题负责人具有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权利,科研项目申报期间,以课题负责人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科研项目实施期间,课题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单位主管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充分尊重科研人员意见,牵头组织单位落实好服务、保障和监管责任。二是赋予科研单位科研课题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课题承担单位,单位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三是进一步落实重大专项概预算管理改革。在不突破阶段概算的前提下,牵头组织单位可及时申请分年度概算在年度间的调整,专项在分年度概算控制数内,结合评审结果,自主决定新立项课题预算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