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哪些部门合并(2)
发布时间: 2022-03-08
对于科研院所,按照《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关于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创〔2017〕224号)规定,科研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组织所属科研事业单位开展章程制定和完善工作,并派员参加科研事业单位章程起草小组。对于科研事业单位提交的章程及审核申请函、起草说明,主管部门应进行审核,并正式复函告知审核结果。涉及对章程条款、文字、内容进行修改的,主管部门应与科研事业单位沟通,提出修改意见。对章程制定中违反法规政策、逾越科研事业单位职责权限等情形,主管部门可要求科研事业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审核。高校、科研院所发生更名、分立、合并、终止,或者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变更等重大事项,应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主管单位应对修订的章程进行审核。
二、高校和科研院所章程应包括哪些内容?
高等学校制定章程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推进高等学校科学发展;应当促进改革创新,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任务,依法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体现和保护学校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与制度成果;应当着重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根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有关规定,高等学校章程应包含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