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办法(3)

发布时间: 2015-07-17


  一直以来,云南省十分重视考核成果在生态转移支付资金奖惩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实绩量化考核中的实际运用,坚持做到奖惩分明。

  《办法》明确,将考核结果作为全省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具体奖惩按照《云南省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规定执行。考核结果为变差的县域,县级人民政府需提出具体、明确、可操作性的整改措施,组织实施整改并专题报告整改情况。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县域,将直接给予下一年度考核结果变差的等级。

  事实上,云南省财政厅根据评价结果已经严格实施了转移支付资金奖惩。2013年和2014年,分别对生态环境质量发生变化的41个县和56个县给予了转移支付资金奖惩,奖惩资金分别为1.2亿元和2亿余元。2014年,对生态环境质量年度间变差的12个县扣减生态补偿资金共1.11亿元,对生态环境质量年度间变好的44个县给予生态补偿奖励共0.7亿元,并将考核奖惩原因和结果在全省进行了通报。

  2014年3月,云南省委组织部印发的《云南省县(市、区)委书记综合考核评价办法》中明确规定,将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结果作为各地领导干部年度工作实绩量化考核指标之一,并成为除县域经济指标之外最大的得分指标(100分中的8分)。

  考核结果还作为省发改委对各县年度县域经济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统计部门已将评价指标体系中的环境质量指数纳入新的统计量化指标。

  邓加忠说,当前,得益于环保、财政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正在持续有效推进,各级党委、政府更加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转方式、调结构、绿色发展的力度越来越大,基层环保部门有了更多话语权,环境监测能力和作用普遍增强,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和提升。